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一)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 (二)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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