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听 证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听 证 第六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