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听 证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听 证 第五十九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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