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