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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