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