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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