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