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