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一)适用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三)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六)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
(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其他情形。
(一)适用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三)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六)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
(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