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通知文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审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书》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