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九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