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八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六)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