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则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三)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四)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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