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的; (二)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或者证明对象的判断违反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或者经验法则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