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0.5%交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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