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十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