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