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自作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印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