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