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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