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