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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