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