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