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