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