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