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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