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