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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