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