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