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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