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