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