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