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