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