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