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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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
第三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六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
第八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八条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九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
第十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十条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十一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十二条 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第十三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十三条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
第二十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二十九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四条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
第四十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