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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