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四条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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