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