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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