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