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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