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