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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