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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