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