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