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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